简介: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不同透析液流量(Qd)对血液透析充分性的影响。方法选择我院血液净化中心规律行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20例,在其他透析参数固定情况下,分别于血透透析液流量定为500ml/min和800ml/min时各透析8周。第7周和第8周均测定不同Qd量透析前后血尿素氮(BUN)、血肌酐(SCr),记录每次透析时间、超滤量及透析前后体重,并根据Daugirdas公式计算Kt/V、尿素下降率(URR),取2次测定值的平均值,采用配对t检验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透析液流量为800ml/min时Kt/V值和URR较透析液流量为500ml/min时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透析液流量从500ml/min增加至800ml/min,Kt/V值和URR均上升,提高了血液透析充分性。增加透析液流量可适当的缩短透析时间或减少提高血流量带来的不适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