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辽地税征【1999】15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要求,省局决定从1999年7月至10月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凡在我省境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须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凡在我省境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地方税收的代征人,也须同时换发新版《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或《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发放范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有两种:税务登记证
简介: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作了重新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切实减轻征纳成本,根据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