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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一个如何实施基本权利规范的问题,涉及法律的品质、宪法与法律、宪法与公权力的关系。立基于防御品质的早期基本权利具体化是一个法律保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基本权利限制同义,意在通过立法划定外部界限明确其内容,其后发展了国家保护义务与重大性理论,行政权与司法权亦负有具体化基本权利的义务。具体化的实质一则在于确定以立法者为优先的所有国家机关之于基本权利的义务;二则在于在形成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划定不受公权力支配的核心领域;三则在于使基本权利于具体生活关系中获得内容。广义上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基本权利的形成、限制与保护,狭义的基本权利具体化要求普通法律在具体的生活领域与生活关系中形成基本权利的内容。

  • 标签: 宪法 基本权利 具体化 法律保留原则
  • 简介: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源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在传统立宪主义的基础上对基本权利垂直效力的一种新发展。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在具体司法实践的运用中,强间接适用是德国基本权利水平效力适用的主要方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间接适用,对于促进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推动我国的人权保障与宪政建设有着深刻的理论价值与借鉴意义。

  • 标签: 基本权利 水平效力 客观价值秩序 间接适用
  • 简介:从“价值——利益——利益的实现依据——权利范畴”的路径分析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的法哲学基础,进而阐述确立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对夯实经济法学基础的重要意义,并且在继承其他学者关于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和经济安全权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经济自由权和经济协调权也是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

  • 标签: 经济法 法哲学 基本权利范畴 经济自由权 经济协调权
  • 简介:"汉奸"、"朝奸"和美国的独立及其立国这些历史事实和政治事件,说明着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公民权利直接影响爱国情感是通过公平正义感和人的尊严感得以进行的。公民权利与爱国情感的关系问题在各国的历史上一直存在着,而在社会转型和风险社会阶段,这一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乃至越来越严重。而畅通权利表达渠道和强化权利实现机制,则是我们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要务。

  • 标签: 公民权利 爱国情感 发展 社会转型 风险社会
  • 简介:基本权利可诉性程度表现为可诉基本权利的种类和对应的义务即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从可诉基本权利的种类来看,包括自由权、社会权和平等权在内的所有基本权利都可经由司法裁决而获得保护。从可诉基本权利对应的义务来看,义务主体除传统的国家机关外,私人在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层面成为义务主体;义务层次中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具有可诉性,给付义务的核心部分也具有可诉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是宪政实现的中国之道,按照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的递进次序、从私法领域走向公法领域将是我国基本权利司法保护的可行之路。

  • 标签: 基本权利 可诉性 自由权 社会权 平等权 义务
  • 简介:杨福忠在《云南行政学院报》2011年第6期上撰文《论法治视野下信访功能的定位》认为,信访权就其内容而言,乃是来源于现行《宪法》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故信访权在权利位阶上属于公民基本权利

  • 标签: 公民基本权利 信访权 宪法保障 权属 法治视野 《宪法》
  • 简介: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是宪政的产物。人民主权、法治和人权是宪政基本要素。也是国家义务产生的必备条件。国家义务是人民主权的逻辑衍生,只有在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宪政体制中,国家义务才能产生。法治为国家义务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和具体运行机制,使国家义务具有现实性。人权是国家义务的价值目标,一旦离开人权,国家义务既不可能也没必要。

  • 标签: 国家义务 宪政 人民主权 法治 人权
  • 简介:引言1982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广泛的基本权利,但实施却不令人满意。有学者提出,其原因在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不健全[1]。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直接适用宪法的方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但引发了宪法的"立法适用说"和"司法适用说"争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通过停止适用"齐玉苓案"批复,在事实层面上终止了这个争议。

  • 标签: 1982年宪法 权利观 公民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反思 2008年
  • 简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从本质看,其应当为宪法基本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救济,救济的范围不仅涵盖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还应当包括部分私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或限制。引人关注的是一方行使其宪法基本权利却同时损害或限制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的问题,一旦我们支持了后者的权利,又会对前者的权利构成损害或限制。如何在中国现有的情况下,解决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冲突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将是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范畴。

  • 标签: 宪法基本权利 冲突 私法
  • 简介: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状况,有必要建立起紧急状态制度、颁布,这是应对突发性社会事件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围绕紧急状态立法从紧急状态的定义、国内外紧急状态立法情况、紧急权、紧急失权等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紧急状态下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

  • 标签: 紧急状态 立法 紧急权 紧急失权 公民权利
  • 简介:军人作为“穿着军服的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基于其特殊使命和公共利益的需求。军人的基本权利要受到严于普通公民的限制。但为了保护军人自身的权利,防止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对军人基本权利的限制也应当有所限制。

  • 标签: 军人基本权利 限制 正当性 必要性 构想
  • 简介: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可以受到限制,但只有法律可以限制,此处的法律仅指狭义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非指行政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且不得是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同理,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与依法行政中的“法”必须作狭义解释。行政法规只具备有限的“法”的属性,只在法律有明确授权或者法律根据的前提下才可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而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则无权限制基本权利

  • 标签: 孙志刚案 宪法 基本权利 法治建设 合宪性 合法性
  • 简介:摘要近年来,我国信访制度的弊端凸显,改革中涉及的问题也很多。本文从公民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现行信访制度的相关设计不仅可以诱使信访主体侵犯公民的信访权,而且很容易损害两个基本信访权。本文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公民权利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 标签: 信访活动 信访人 基本权利 保护
  • 简介: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然而农村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发展农村老年教育是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展老年教育,使农村老年人形成积极的老龄化观念,树立现代农业、绿色生态、文明生活的理念,提高老年人的科学生产、继续就业的能力,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与娱乐的需求,提升晚年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 标签: 老龄化 老年教育 基本权利
  • 简介:公民基本权利地位的宪法建构是当代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必须正面直视的一个风标,关系到宪政社会路径的选择和契机。从整体上看,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灵魂和内核;从其内容和结构上看,公民基本权利分为显性条款和隐性条款;从范式对称的角度看,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的关系蕴涵丰富的辩证法色彩;从现实的角度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首先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标签: 公民 宪法 宪政 公民基本权利
  • 简介:社会权是伴随着福利法治国的出现而产生的新型权利形态,不同于传统的基本权利。社会权对既存的基本权利体系和功能的取向上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内容和权能属性上发展了基本权利体系和功能模式。社会权所体现的基本权利理念已由传统的消极防御属性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权能属性,其要求国家积极介入社会生活,通过国家的帮助为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在终极价值目标上,社会权与传统基本权利是一致的,都旨在为公民创造良好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与公民的和谐关系;

  • 标签: 社会权 自由权 基本权利 福利法治国
  • 简介:宪法基本权利价值取向的转型是宪法基本权利变迁的基础与前提,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观念的多样化是基本权利价值理念转型的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清理我国基本权利宪法变迁的应然方向与迫切需要完善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基本人权以宪法原则载入宪法后,应该完善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的结构顺序;在扩大基本权利范围的同时,要优化基本权利体系的结构和种类;明确国家保障基本权利的宪法义务,确立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度,对国家权力作出适当的否定性规定,以完善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

  • 标签: 宪法权利 价值理念 人权 法律制度 言论自由权 结社自由权
  • 简介:各国宪法在基本权利中都规定国家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方面应承担什么义务,对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方面应承担什么义务、遵循什么原则没有做出规定,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 标签: 义务体系 体系完善 公民基本权利
  • 简介:建立保险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首先应确立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效力,即宪法权利的司法化。而普通司法机关“违宪审查”的实践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置专门的委员会来保障宪法的实践,在我国并无现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 标签: 公民 基本权利 宪法 宪法诉讼 宪法适用 司法化
  • 简介:“特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二,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 标签: 基本权利 契约自由 给付行政 国库行为 实质民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