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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举报的现象在德国法律界并不罕见,但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现行德国法实行双轨制,即一方面是零星的立法,另一方面是判例法,这是对举报进行一般规范的结果。传统上,劳动法院愿意向举报人提供全面的保护,因为他们认为原则上任何形式的举报都是雇员对忠诚义务的违背,而这可以构成解雇的理由。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并受联邦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影响,劳动法院对举报者的态度变得更加开明。但对举报人的保护仍然主要规定在解雇保护法的法律条款,其重点放在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却可能忽略了对公共政策的考量。

  • 标签: 举报 内外部举报 服从 雇员的解雇保护 雇员的忠诚义务 雇佣关系中的基本权利
  • 简介:数据保护权是欧盟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一次系统地将这项抽象的权利具体化,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执法机制进行保护。该《条例》设立了宽泛的地域适用范围,把众多在中国境内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也置于其管辖之下。尽管目前我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行政决定持消极态度,将会导致这部法规在中国的实施存在种种困难,但是我国企业或组织仍应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积极应对。

  • 标签: 数据保护权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基本权利 对中国的影响
  • 简介:当人们通览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基本权利在过去十几年里的实际运用和法教义学上的发展时,很难忽略其在规范性轮廓上萎缩这一事实。这一现象由构成要件要素的发展上更多地考虑主观标准所承载,并且经由联邦宪法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对有关限制问题的决断性的、限制性的判决而被强化。因此,相对于依据宗教或者世界观的动机而提起的个人的发展请求,一般的法治国规范的有效领域持续地受到限制。当相关现象的潜在冲突在德国呈现趋势性增长的时候,这样的判断就显得越发的危险。

  • 标签: 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基本权利 一般权利 基本法第4条 规范性轮廓 宪法国家
  • 简介: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规制跨领域信息交流时的目标,然而在这两种互相冲突的取向中找到平衡并不容易。面对同样的难题,德国的立法者、司法者与学者把目光投向了宪法领域,在基本权利理论的帮助下条分缕析利益格局、确定冲突利益间均衡所在,于此基础上构建、完善自己的数据使用规则体系,规范个人数据在不同领域间的流通。比起德国的具体制度安排,其背后的思维工具更值得我国借鉴,若边用以解决本国问题边对之进行打磨,或能尽早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论与实践道路。

  • 标签: 个人数据流通 公民基本权利 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
  •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

  • 标签: 欧洲多元人权保障体系 立法移植 案例法借鉴 交互性影响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 简介: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社会群体提供充分表达的机会和途径,保证基本权利的实现,理性化解各种不和谐之音,从而避免小矛盾升级为大冲突与大对抗,整个社会才能得以和谐发展。

  • 标签: 利益表达 和谐社会 宪政 基本权利
  • 简介:宪法不是“保护他人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中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进行的批复并不能创设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这类侵害类型,这一批复在法学方法上具有重大瑕疵。未被明文规定为民事权利基本权利的保护应通过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而实现,其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可借此获得民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具有人格利益的基本权利

  • 标签: 一般人格权 基本权利 “保护他人的法律” “齐玉苓案”
  • 简介:在康德笔下,权利概念是一个先天的概念,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哲学上的证明。康德最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有关权利的构想,这一构想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达到了完成。长期以来,在对于康德的权利概念的认识方面,在个体权利和共同体权利两端摇摆不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忽视了《判断力批判》中有关自由的更深刻思考,并因此忽视了康德基于目的论基础上的权利演绎。只有澄清了康德的基于目的论的权利演绎的实质及其在康德的权利演绎的总体规划中的位置,才能充分理解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展示的权利体系。

  • 标签: 权利演绎 公共性 固有权利 获得性权利 自由感
  • 简介:雷巴赫案历来被视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权衡裁判的典范.在该案中陷入紧张关系的两项基本权利一广播电视报道自由与一般人格权一均无法享有通常的优先地位,而应当在个案中进行权衡.这就揭示了原初基本权利规范的初显性特征.有待权衡的要素包括其中一项基本权利的被侵犯强度,以及另一项基本权利的被满足程度.权衡裁判应当以人性尊严与比例原则作为标准,最终使得两项基本权利达到最审慎的均衡、实践协调或者最优化状态.权衡裁判至少包含三项步骤:a)确认优先条件;(2)确认基本权利的通常优先地位;(3)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此得到的裁判规则具有了确定性特征,并可以被视为附属的基本权利规范.尽管面临诸多异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权衡裁判以及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自雷巴赫案之后仍然得到了持续的发展.在第二次雷巴赫案中,它没有拘泥于之前的具体裁判规则,而是重申了一般人格权并非完全的豁免权,在新的优先条件下应当进行重新权衡.

  • 标签: 广播电视报道自由 一般人格权 不具有通常优先地位的紧张关系 权衡裁判 比例原则 并非完全豁免
  • 简介:<正>在传统的宪法理论中,宪法的主要功能之一,便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全体人民缔结的条约,约定成立政府和服从代议制政府;宪法是人民和他们的代表之间缔结的关于政府的任期和职责的契约,此中最重要的是尊重个人的权利"。法国的人权宣言也庄严宣告"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定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因此,任何一个以实现民主及人权作为

  • 标签: 宪法司法化 宪法解释 三人 权利和自由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理论
  • 简介:基本公共服务以维护人性尊严和实现社会分配正义为价值目标,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应该被法定化。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具有宪法和国际人权条约上的法律依据,但是其规范内容有待立法作进一步具体化。就现阶段中国而言,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主要包括保障工作权、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和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这四个方面。

  • 标签: 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性质 内容
  • 简介:宪法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研究宪法形式特别是基本权利的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新中国四部宪法都设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该章在几十年的变迁中,形式上有重大改观,但在位置、篇幅和体例等形式问题上仍然有改进的空间,将来修宪时宜考虑其在形式上的完善。

  • 标签: 宪法 基本权利 形式 位置 篇幅 体例
  • 简介:民法是关于权利的法律,理解民法的权利设定技术是理解整个民法的基础.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阐述.一、民法中的概念民法对权利的设定是通过民法规范而成就的,而民法规范则又是由概念组成,对民法中的概念的基本类型与性质的分析是探索民法权利设定技术之奥妙的入口.

  • 标签: 中权利 基本问题 权利设定
  • 简介:<正>受教育权利,虽然已被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教育法律宣示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但在理论上,其基本含义是什么?具有什么性质?包括哪些内容?如何使受教育权利从一种法定权利转化为每个公民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如何使公民被侵害的受教育权利及时获得补偿和救济等,学界对这些问题尚缺乏系统的理论上的研究,而这些问题不清楚,必将给实践中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带来影

  • 标签: 受教育权利 教育法律 法定权利 教育法制 义务人 相对方
  • 简介:<正>一、引人关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的一项司法解释,引起人们极大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指出,今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标签: 司法解释 教育权 姓名权 侵权行为 教育法制 人格利益
  • 简介:所谓权利的内容,即权利人的权利所涉及的作为或不作用。农村贫困个体接受职业教育过程中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和消费权。知情权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取得,选择权可以通过学分制设定,消费权可以通过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设定。这些权利通过制度来设定,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来保障权利

  • 标签: 贫困个体 农村职业教育 权利 内容
  • 简介:毫无疑问,个人基本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基本社会权利能否作为主观权利则存在争议。基本社会权利若是主观权利,则其具有可诉性。支持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的论点主要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础之上。自由具有法律和事实两种实现维度,若没有事实上实现之可能,法律自由也就失去其价值,因为自由权只有具备事实上之前提条件方能得以实现。反对社会权为主观权利的观点又被称为“形式论点”,这种观点认为赋予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将导致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从立法和行政转移到司法,进而破坏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本文认为,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即初显的主观权利;且只有一种主观权利具有先验确定性:最低限度生存权。最低限度生存权的内容不固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其包括了基本住房权、获得基础教育权和最低水平的医疗救助权。最低限度生存权与自由在事实层面的最低实现要求有关。反对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的观点还涉及政治司法化、行政裁量以及合理保留条款。支持观点则关涉原初权能和特殊权能,对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必要客观证明,国家意志排除,合法性原则,司法管辖非排除原则,以及最低限度生存权保障。

  • 标签: 主观权利 可诉性 尊严 自由 形式原则 权能
  • 简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在司法判例中适用《基本法》第2条第1款结合第1条第1款确立了一般人格权。2008年2月27日,通过对"在线搜查"一案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又从一般人格权中发展出了一项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新的基本权利。该项判决使德国法院的司法判例走进了因特网时代,同时也为国家调查计算机所采取的措施确立了明确的界限。本文首先介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司法判例中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历史,接着对一般人格权向IT系统的扩展进行详细介绍,最后对新的司法判例作出评析和展望。

  • 标签: 一般人格权 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基本权利 在线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