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首次在我国确立了抵押权制度,但是从整体上看,抵押权制度显得杂乱简陋,法律上的空白随处可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往抵押权内容愈来愈不适应社会需要,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发展和丰富了我国的抵押权制度。这部法规,既借鉴外来做法,又从实际出发,考虑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采用广义抵押概念,抵押标的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传统民法认为抵押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许多国家的民法也确认此点,如《日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抵押权者为转移债务者或者第三者的占有提供债务抵押的不动产,有权
简介:目前,期房抵押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广泛存在,但有关的法律规范却不多,在理论界,虽有人对这种抵押方式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操作中的可行性作过探讨,但对这种抵押的实质,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对其加以规范等关键性问题,却鲜有论及。本文拟就此略陈一孔之见。一期房抵押的标的所谓期房,就是指尚未建成的房屋。在实践中,期房抵押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就预购房向第三人设定的抵押;另一种是开发商就自己在建的房屋设定的抵押。目前,理论界关于期房抵押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不外乎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单纯的期房既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也不存在独立的交换价值。期房抵押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①因此,其标的是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