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完整统一正确实施的国家宪制职能,监督对象应从"法律实施"层面出发而不限于诉讼监督。核心价值不明、规范内涵有误、范畴存在偏差,是阻碍行政检察权能回归的理论困境。以活动"属性"为一级分类标准,围绕"公共行政"展开的行政检察监督和围绕"司法裁判"展开的诉讼监督是构成狭义上法律监督的两个"周延且互斥"的一级下位概念。公权性、外部性、受控性和执行性是"公共行政"的四个关键要素。行政检察监督仍需基于一定限度,即遵循人大制度、程序性控制为主、限于公权领域外部行为、不直接涉及个人和公共法益减损。以"主体"为二级分类标准,行政检察监督是对"多方主体"实施公共行政的控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反腐败执法应接受行政检察监督,监察委调查活动虽有属性之争,但难逃法律监督序列,并涤除行政机关刑侦活动、监所活动和行政诉讼,最终在规制国家公权、构建检察权威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价值平衡。行政检察监督的可能走向是发挥审查要求提请权协助合宪性审查。
简介: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区分必要参加与非必要参加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利害关系认定标准的宽泛性与遗漏当事人发回重审的规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被遗漏第三人时标准不一甚至自相矛盾,且存在过于宽泛地将第三人认定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问题,造成程序空转。我国有必要引入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制度,以第三人法律上利益是否被法院一并确定作为主要认定标准,并明确规定只有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时二审法院才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且允许有例外。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在原被告诉讼请求之外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有权申请再审;普通参加诉讼第三人则无此权利。
简介:今年以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接连办理4起发生在校园周边旅馆内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权益暴力犯罪案件,引发各界关注。针对这一现象,该院办案部门及时撰写《校园周边旅馆违法经营诱发暴力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频发亟待加强专项治理》情况反映,并向公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截至10月22日,该县公安部门通过开展校园周边旅馆专项整治活动,对境内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3家旅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院通过调研发现旅馆及工作人员在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时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未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学校联系、未向派出所报告、允许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未对来访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旅馆及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规定。该院认为,涉案旅馆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地点,反映出公安机关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遂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向县公安局发出盐城市首例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经营主体进行处理,并加大对校园周边旅馆业违规违法经营的专项整治监管力度。
简介:虽然行政性垄断并非我国特有现象,欧陆发达国家同样存在此类行为,但是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却具有明显的国别化与阶段化特征。而适用于这类垄断行为的豁免机制则在实质意义上划定了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行为之间的界限。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为了系统建构行政性垄断豁免机制,一方面需要强化本土生成要素,依据本国经济体制与产业政策的要求厘定若干类型豁免领域,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有机糅合本国国情与欧盟、德国先进法治经验,根据我国与欧盟、德国在以经济属性社会公共服务为代表的若干领域存在的共同豁免需求,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豁免机制中植入与嵌合欧盟、德国精细化制度设计与较为成熟的执法、司法经验。不容忽视的是,欧盟、德国模式自身也有瑕疵与不足,这为我国行政性垄断豁免机制的建构提供了前车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