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区域经济合作是目前世界经济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模式,而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更是发展迅速。双方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组成内容,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切实有效地促进了双方在经贸领域的合作与进步。虽然《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适用范围和第三方制度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在争端常设机构和仲裁庭的组成上也存在诸多缺陷,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简介:作为GATT基石的最惠国待遇第一次被纳入知识产权多边条约——TRIPS协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MFN待遇例外各不相同。TRIPS最惠国待遇例外对所有成员采取一致的原则,其第4条(a)项例外之基础在于司法协助协定的双边性质。(d)项的豁免不能扩大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后对这些条约的修订。"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的含义是:这些协定的制定旨在对知识产权标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没有通知TRIPS理事会的条约将不能从豁免中获益,而不管其最终是否符合第4.4条所确立的两个其他条件。WTO对迟延的通知并无明确禁令。通知的效力既涵盖过去又包括将来。第5条涵盖了1995年1月1日后缔结的WIPO协定。鉴于WIPO的许多条约实际上具有混合性质,因此,在同一WIPO条约中,可能有的条款享有TRIPS第5条规定的豁免,而其他条款则并不享有该豁免。
简介:随着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契合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人们通过非诉调解协议自发地调整与约束着双方认可的权利和义务,然各类因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发生的案件却动摇着非诉调解协议的价值基础。面对各类非诉调解效力争议进入诉讼领域的司法现实,准确把握非诉调解效力源泉的内在规律,不断探寻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的司法救济维度,建立司法保护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的公正程序,是司法公正要求下所必然考虑的现实问题。笔者以三个典型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案件为切入点,通过非诉调解协议效力司法审查的视角,不断思量司法在救济非诉调解效力上的公正维度,以期为法院处理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案件提供一种正当化的法律途径,不断彰显非诉调解的和谐魅力。
简介:合同当事人越来越多地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合同转让时,原合同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需要明确。本文总结并考察现行各种反对仲裁协议转让的理由,认为各种理由都不严密。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个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的标准应当是合理利益分析。最后本文通过对合同转让过程中三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的分析得出结论,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时,仲裁协议随合同转让而转让是比较合理的法律解释,同时提出仲裁协议随主合同一同转让的立法建议。本文同时分析了此问题在国际商务合同中所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认为在目前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就要看仲裁地的法律是否会允许转让。
简介:国内文献对银团贷款协议的起草和协商的介绍非常欠缺,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国际通行的银团贷款协议的架构及主要条款的解读以填补这一空白。本文所介绍的贷款协议是基于伦敦贷款市场协会和香港亚太贷款市场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标准格式合同。因为标准的银团贷款合同的形式基本上都遵循类似的结构,对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的理解可以协助中国市场中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国内和国际上进行银团贷款协议的谈判和起草。本文阐述了使用标准文件的优势,以及律师如何将一份协议清单转化成客户所需的文件。本文对银团贷款协议不同功能的条款进行了区分梳理,例如有支撑贷款流程机制的条款,有关注贷款人监管贷款期间借款人的商业行为的条款,以及在谈判中很少涉及但在银行标准协议中总是被加入的标准化条款。本文对协议各部分的重点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并指出这些条款在整份贷款协议中的重要作用。
简介: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加之任何诉讼阶段皆允许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撤诉的制度安排为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并存提供了可能。这种并存局面本身并不会阻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是经过了审判阶段的潜伏期后,到了执行阶段才会将矛盾凸显出来。2011年最高院通过'吴梅案'确立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指导性规则,意图终结这种'无规则'状态。可惜的是,这种延续了执行和解的解决思路,并没有考虑诉讼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的区别,也忽略了二审中因达成诉外和解协议对促成一审判决生效的特殊作用力。实际上,对守约人的救济方式因和解协议改变了一审判决的权利义务范围而实际上变得难以简单划一。在改变'吴梅案'某些具体事实之后,该裁判规则的正当性与妥当性也会随之动摇。一刀切地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并非总是对守约人'周全'的保护,反而弄巧成拙会为失信人创造获利机会,滋生投机空间。简单来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这场攻防交战中,没有给债务人配之以盾,而恢复执行也并非总是债权人理想之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