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出口融资业务中,出口押汇以其特有的优势,对支持企业出口创汇起着重要作用,深受出口企业的欢迎。出口押汇就是出口方凭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将货物出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提交其往来银行,以出口单据抵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这种资金融通方式就叫出口押汇。由于银行以单据为抵押,向出口企业提供在途资金融通,加快了企业的资金周转,从资金上,支持了企业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获得了更多拓展业务的良机。以有贸易背景的物权单据作为抵押和开证行的信用作为保障,保证了押汇银行的资金安全,并且银行能够获得出借资金带来的收益。由此看来,出口押汇对银行和出口企业都有利。虽然出口押汇业务相对于其它融资业务风险较小,
简介:对'跟单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素无定论。学理上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间接代理关系、复代理关系几类学说。在法律层面,托收惯例并无明确界定,各国依其国内法界定这一关系。'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与'侵权关系说'在各国国内法下并无很大差异,而'间接代理说'与'复代理说'则差别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关系界定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代理关系、侵权关系三种界定模式,我国主要采用复代理说。'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一直是传统主导观点,晚近司法实践已凸显其无法合理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缺点。'间接代理说'和'复代理说'其本质都是在当事人间并未订立合同的背景之下以法律的一般规定去推导二者关系,难免存在纰漏。'侵权关系说'存在适用范围的局限性,运用得当方能发挥其作用。鉴于此,只有重新审视各观点之利弊,更新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明确赋予委托人直接诉权,从而平衡委托人与代收行的利益,促进国际托收制度的发展。
简介:【摘要】《民法典》关于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适用突出两个方面,包括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适用,强调“形式主义居先,兼顾功能主义”,承认股权让与形式之法律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债权人的股东地位,界定股权行使范围,确定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目标公司及其他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激发股权融资的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简介:<正>虽然笼统地谈论某类刑事立法时,从道德人手难免有些未脱窠臼之嫌,道德不是必然甚至不是显而易见的影响因素,甚至有学者认为,"见危不助"犯罪化是一个道德无涉的问题。但正如英美法系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无论如何,关于"BadSamaritanLaw"讨论的重点最终还是落脚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这一根本问题。同时,它也是我国学界讨论"见危不助"犯罪化的焦点之一。道德虽不是讨论见危不助犯罪化问题的唯一基点,但却是一个必要的方面。本文将从对道德本身的分析、对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解读入手,准确地理解道德及其与法律的关系,进而研究见危不助道德归属及其所违反的道德义务刑法化的问题。
简介:面对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的新形势,我国证券市场正在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女士曾在一个研讨会上表示,今后拟将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有益经验,广泛听取国际证券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证券法规,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题。本期刊出的《国外券商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比较》一文,就国外两大法系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异同作了较全面,较清晰的阐述,相信这不仅有益于业界扩大视野,且在完善相关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也颇有借鉴意义。同时,对中国经纪人制度建设和经纪人立法中有关经纪人和代理行为等法律定位也有启迪。
简介: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