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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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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分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从案例分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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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12月1日,劳动者唐某与用人单位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800元,转正后为每月2800元。同日,唐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约定公司派唐某去日本培训60天,培训费用58000元全部由公司承担,并约定唐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为4年,如唐某在服务期
DOI
mpj0g120dy/305099
作者
刘继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律师》
2002年6期
关键词
服务期
约定
用人单位
试用期
签订
劳动者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02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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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天津律师
2002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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