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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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钟坤

中共湘阴县委党校   414600

摘要:中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民法典”中针对中法人分类有了新的增加,如“特别法人”,并且针对存在较多争议的民事主体给出了“非法人组织”这一第三类民事主体,开创了民事主体分类新局面。因此本文就以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为关键点展开相关讨论,通过对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详细说明进行重点论述。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引言:中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应以法人本质进行划分,将法人分为公法人、私法人两大类。在第三类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名称表述中应根据使用习惯和语义情况沿用原有的“其他组织”,以便使其在各项法律可以有统一的名称表述,不造成歧义问题出现。

一、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

1.法人的成立条件

法人的成立条件主要有四个:其一,依法成立。成立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能通过国家法律进行认可的为机关法人,需要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为企业法人。其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财产是法人展开事务的基本条件,法人独属于个人的财产都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不仅可以根据法人自身意志进行独立使用,也不能通过外部行政干预对法人独立财产进行干涉。其三 、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法人名称是其与社会其他组织团体进行区分的重要区分点,是其标志符合所在,法人的名称应对法人活动的对象和隶属关系进行表现,法人名称一旦经过登记就具备了专用权,该名称就独属法人。组织机构是管理法人的组织,且对其民事事务进行处理。场所就是法人的固定居所,法人在场所内可展开长时间稳定的事务活动。其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承担行为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负责,对其法律后果进行责任承担,在债务责任承担方面法人组织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不承担法人的债务责任,而法人除了自身债务责任外也不承担其他债务责任[1]

2.法人的分类

2.1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利益为目标,其经营主要是为了获利,并且其需要进行利益分配,在进行事务活动中营利法人应遵守法律法和具备商业道德,接受监督,可对自身责任进行承担,对自身义务进行履行,企业、公司等营利为目标的组织都是营利法人。而非营利法人是以公益目的成立,不以获利为其经营目标,不需要进行利益分配,事业单位等公益组织为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其一为设立目的不同,其二为财产分配不同。在设立目的方面,营利法人的目的以营利为主,需要向成员进行利益分配,非营利法人的目的以非营利或者公益为主,不需要向成员进行利益分配。在财产分配方面,营利法人在终止时需要能在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而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没有相关分配要求。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出现之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法人的分类是将其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但是以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进行法人分类时存在较多局限,如企业的法律概念和主客体属性等方面仍较为混乱,使得该分类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法得到有效显现,在实际的应用中出现较多问题,不能满足现今实际法律使用场景要求。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民法典中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替代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成为一种新的法人基本分类,虽然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是对法人基本类型的创新,但是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还是在实际应用时无法对现实中的所有法人进行涵盖,为此后续又增加了特别法人,形成了新的法人分类模式,即三分法,新增的特别法人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所不能涵盖的法人主体进行了纳入,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当前这种新的法人分类方式还是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分类标准模糊、分类方法不完全、立法体系衔接难度大等,因此后续还应需对该种法人分类方法进行完善或者改进。

2.2公法人和私法人

法人的分类应以法人本质来进行区分,自然人的独立的人格是其特征,在法律层面的具体表现为自主,当自然人的人格概念被用于团体之中时便也使得团体出现人格,形成“法律人格”,进而表示团体具备了自治和独立资格,法人具备法律所赋予的人格,通过人格的加持使得法人可以承担社会责任和具备社会价值,为此私主体的自治观念以及团体的自治原则应是法人分类的基础标准。

根据上述内容,对于法人的分类可被分为两种,即公与私,而其最为明显的分界就是对团队自治原则的落实情况,公法人执行应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和保留的权利原则,其各种行为都会被法律法规所管束,而私法人则是以私主体的自治原则为其重要执行原则,其行为是自身管束,在其内部以该原则进行分类的有社团、财团、捐助这三类法人。社团法人有着团体自治原则,社员大会是其主要机构,运行方法是通过会议表决对规章制度进行制定,最终达成统一目标。财团法人因没有成员因此其团体自治落实效果不如社团法人,但其又会受到捐助目标的约束,因此财团法人还是会有他律进行约束,例如捐助目标、法律法规等。基于此针对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可以给出简单的区分,即社团法人会有其决定机构,通过内部表决对其“意志”进行表现,进而让其可以具有自律性,成为自律法人,而财团法人则没有相关决定机构,其“意志”的表现不从内部产生而是从外部产生,因此该法人又被称为他律法人

[2]。因此在进行法人分类中可以以公法人与私法人为其基本分类,在其下再展开各种亚类的划分,如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等,展开公法人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分类可以让各法人团体有基础分类类别进行划分,使各类法人更有归属,弥补法人类别划分中存在的不足,并且该种法人类型的划分较为符合我国国情。

二、中国民法典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1.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定位

非法人组织是随时代不断发展的,早期法国和德国等国家都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是其合理性和适用性不强虽然,例如德国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只有概念名称,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应用问题,无法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进行准确说明。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无权利能力社团”已不能很好地代表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各类非法人组织,也不能满足其相关的法律活动需求。

非法人组织话题是民法编撰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中国在1979年针对各类非法人组织给出我国最早的主体概念,即“其他经济组织”,该概念在后续的相关法律中得到了一定沿用,之后陆续出现的“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等都是对非法人组织的一种指代 ,非法人组织虽有了相关的概念,但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其始终是存在在已有组织团体的法律法规中,如自然人、法人,没有将其单独进行表述和展开法律规定地详细制定,正是由于该部分的缺失使得在后续的其他法律中“非法人组织”的原有的概念定义被不断突破,出现除自然人、法人等非法人组织外的其他组织、单位等非法人组织,这些多种非法人组织的出现使得其在实际法律应用中出现不同效力等级、类型法律文件应用冲突发生,也让其性质、内部关系等出现混乱。因此新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的出现是对民事主体的一种完善,《民法总则(草案)》中有7个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一系列清晰地诠释,该种立法体例是对传统民事主体机制二分的一种革新,也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大创新点所在[3]

在民法典中针对非法人组织的定位是以其依法从事民商活动享有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边界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但其可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展开民事活动,需进行法律层面的登记,在设立时需要相关机关审核批准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都是非法人组织。民法典中对于非法人组织有了明确的表述和法律规定,让非法人组织具备了明确的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有四方面:其一、非法人组织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与自然人和法人都不相同。其二、非法人组织可以展开民事活动,但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开展,并且要能遵守相关法律。其三、非法人组织具备相应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四、非法人组织有其特定的活动目的[4]

2.非法人组织名称表达

现今针对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还是没有具体明确的称呼,在比较法中也没有统一的表述,各国都有其自己的名称称呼,例如德国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的“无权利能力财团”等,在内地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着“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虽然其名称表达虽没有明确进行规定,但是其已经具有法律上所有的权利,是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因此“无权利能力社团”、“非法人团体”等这相关名称已经不能符合其特征,无法有效代表其所具备的真正意义和群体,为此在民法典中使用“非法人组织”则更为符合该团体的特征,不过相较于“非法人组织”这一名称,“其他团体”可能更为合理,其原因为该词在其他现行法律中较多进行使用,为了有效统一各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名词,不使其因词语不同出现歧义,就需要将已有法律中相关名称表述进行统一,从而减少因话语差异出现冲突问题,影响实际的使用效果[5]

3.合伙

可使用组织紧密情况对没有组成合作企业的普通民事合伙进行划分,针对紧密度较高的普通民事合伙可将其看做非法人团体进行有效管制,针对紧密度较低的普通民事合伙则需要通过已有的法律法规对其展开自然人管制。此外,为了使非法人团体可以保证开放性,应设置最低条款进行最低限度管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合伙发展需求进而让非法人团体可以有其良好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不会对我国的平稳发展造成影响。

4.类型化分类

除了将各类民事特别法中已经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纳入到民法典外,还需要能对社会经济实况进行考虑,根据社会经济实况和实际需求对相关的团体展开类型化分类。其一、可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该类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已经赋予,但是因其没有没有达到法人所要求的财产条件,因此其不属于法人组织,基于此应将其纳入到“非法人组织”中。其二、已具备成立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该类组织虽然有相关部分所核发的登记许可,具备其法人基础审批条件,但是其仍存在独立财产、独立民生责任承担等问题,为此也不能将其纳入法人组织,应将其纳入非法人组织。其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该组织具有其主体独立性,但其主体独立性与法人组织独立性有差异,并且没有独立财产等 ,因此不属于法人,也需要能将其纳入进“非法人组织”中。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是按照人们参与到具体社会生活而推出的法律条文,它有着不可比拟的重要性,民法典的发布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进一步得到完善,但同时民法典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或者不完善之处,因此要能对其进行不断完善,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创造更为公平、法制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黎桦.特别法人制度的法律构造及制度展开——以《民法典》第96~101条为分析对象[J].法商研究,2022,39(04):146-158.

[2]迟颖.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与责任承担——《民法典》第61条第2、3款解释论[J].清华法学,2021,15(04):121-139.

[3]郭富青.《民法典》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越权原则的反思[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36(01):67-79.

[4]张力.民法典中法人分类的逻辑性:功用、局限及其克服[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2):93-100.

[5]许俊伟.论《民法典》中引入限制行为能力营利法人概念的必要性研究[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0(04):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