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余某于2014年8月5日经巫某的妻子面试招聘为保安,到巫某承包的某大楼地面地下停车场从事管理和收费工作。巫某对余某进行工作管理,安排巫某与另外两人实行三人两班倒工作制,每天工作12小时,上两天班休息一天.每月工作20天。巫某与余某口头约定余某的报酬为1800元/月,由巫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余某签字领取。余某于2015年4月16日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第一发包方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二发包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889.72元、加班费14151.96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10.3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
简介:近代社会通过“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实现了近代社会进步的正义。然而,近代社会的“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给人们带来的平等自由,逐渐在现代社会中演变成一种“新的身份”——强势和弱势主体,这种新型的身份关系的出现,使得近代社会中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现代社会中正倒转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基于强势和弱势主体地位的认识,决定了对弱势主体“倾斜保护原则”的必然产生,而“倾斜保护原则”正在实现着现代社会进步的正义。劳动关系的人身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特点,使得表面的、形式的平等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形成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强势和弱势主体之分,这就应该以“倾斜保护原则”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处理好从自由到平等的转换,进而实现现代社会进步的正义。
简介:烈日炎炎,挥汗如雨。高温下应如何保证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应该知法、守法、依法送劳动者一片阴凉。一要把握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第45条至47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应急措施后撤离。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应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简介:案情简介1997年龙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因公司效益下景气.龙某到后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公司每月发放龙某280元生活费,并由龙某缴纳单位及个人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1年,龙某在公司处工作满15年.龙某因患病请病假1年至2012年2月。龙某病假期满后,依然待岗。2014年,龙某在公司工作满18年,2014年1月经医院确诊患有重度通气障碍、结核等病。龙某要求公司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及曲靖市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1400元的最低工资的标准,自2014年1月起按1120元/月支付龙某18个月病假工资共计20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