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已居世界前列,一些人权保障措施较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为规范严密。但是也毋庸讳言,我国在人权的保护方面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试就我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中的人权保护的完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关于死刑的存废,各国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至今仍争论不休。目前,世界上除奥地利、芬兰、冰岛、哥斯达黎加等二十几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外,我国以及大多数国家根据死刑对本国法律秩序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仍保留了这一刑种。为了防止不可逆转的错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至155条对死刑判决的执行程序作了
简介:公正、合理的程序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它一方面限制权力的恣意和专断,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自我完整性;另一方面又给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一个恰当的自由选择空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规定了一系列诉讼程序。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到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在解决平等主体间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程序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其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保障等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该看到,无论是立法还是具体实践中,总存在着对程序缺乏应有关注之现象。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对现存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