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在主持和推动庭审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掌控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能力之一。当前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庭审虚化,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背道而驰。而这与作为庭审主持者和裁判者的法官有着莫大的关系,部分法官受旧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一方面忽视庭审的作用,消极审理,另一方面缺乏客观中立的思想,对待控辩双方厚此薄彼。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在程序上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为法官减负,在观念上让法官树立控辩平等思想,同时通过改革庭审规则和扩大法官责任豁免的范围来保护和调动法官审案积极性,此外,法官自身还需要庭前做好准备、庭后做好裁判文书说理等工作。
简介:新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了庭审方式,开庭前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只进行程序审查。这样,抗辩式国审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对证据的自查和认定。所以,对控方提供的有罪证据进行当庭审查和质证是辩护津师最重要的工作。下面就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结合笔者的庭审实践和行家的有关著述,谈谈庭审律师在开庭审判时对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如何进行审查。1.物证的审查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亘实请周的物品或者便迎。物证,虽然具有证明的间接性这一不定Z处,但却又以吕客观真实性和相对稳定性两大优点在诉讼活动中展到了极为广泛的运用。庭团中,辩护律师刘林证的房查主要从以下几万面入手:门)审查物证来源审查们证的采源,重点是
简介:刑事审判的效率与公正虽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是与刑事庭审的方式确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调查证据、适用法律的形式、途径以及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法律的适用的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我国原有法官唱主角的庭审方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的要求,庭审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改革的目标就是厘清控、辩、审三方职能和关系,正确界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刑事审判中的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应分别由三方各自独立而互不依附的诉讼主体承担,三方的诉讼行为也不得与其诉讼职能相违背,与他们进行或参与审判活动的具体目标应该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