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自 2017年《关于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浙江、上海等各地各级法院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电子化改革。目前改革依然是对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谨小慎微的初探,民事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循序渐进改革原则等因素止步简易程序,尚未在普通程序中运用。从改革本质来看,其实是庭审记录方式的优化更迭,基于其广泛的优点及域外实践,应进一步改革,适用于民事普通程序中。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言下之意是要求庭审质证具有实效性。然而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却存在控方滥用批量举证方式、"纸面版"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辩方很少发表质证意见、质证答辩过于笼统、法官常常打断辩方发言、技侦证据等特殊证据的质证混乱无序等形式化现象。质证形式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质证程序性规则的立法缺位,被告人质证能力不足、辩护律师质证态度消极、检法人员司法理念落后等主观因素,证人出庭制度、庭前会议、裁判文书说理等诉讼内配套制度亦不够完善。要实现质证实质化,需完善质证程序性规则,包括明确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的举证规则、庭审质问及答辩规则、法官主持质证和认证规则等,还需要加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质证能力培训与司法理念升级,继续推进和落实各项诉讼内配套保障机制。
简介:“寓教于审”贯穿于庭审的全过程,庭审教育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庭审程序的重要一环,与圆桌审判具有共同的人文关怀,两者蕴含着“寓教于审,教罚结合”的理念,承接着国家监护与未成年人福利的理念,承载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而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座谈及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实证考察,可窥见,圆桌审判的适用范围过窄,呈现出形式化与虚无化,欠缺专门法庭等基础性设施;庭审教育则重形式而轻实质,沦为“一句话教育”。针对践行困境,应当建构以圆桌审判为中心的多元庭审模式,创设层级化与多样化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注重庭审教育的“量”与“质”,以实现未成年人优先保护与特殊教育之程序初衷。
简介:牡丹江医学院开除学校学籍结婚作出规定学生大学生法律,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对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中